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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54********,汉族,文盲,山东省枣庄市人,务工,住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至4月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将称重后的猪肉放在购买的蔬菜包内隐藏,先后四次窃取**品牌后腿肉14.346KG,价值共计70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超市损失。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超市,以上述方法,窃取**品牌后腿肉4.3KG,价值219.3元。猪肉追还退还超市。

2、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超市,以上述方法,窃取**品牌后腿肉2.9KG,价值145元。

3、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超市,以上述方法,窃取**品牌后腿肉3.144KG,价值155.94元。猪肉追还退还超市。

4、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超市,以上述方法,窃取**品牌后腿肉4.002KG,价值183.29元。猪肉追还退还超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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