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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至7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临洮县**乡定临高速项目K27段护坡工地钢管、螺纹钢筋、竹胶板、十字卡子、土工膜一块(29.6m*2m)。

2、2019年6月份至7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临洮县**乡定临高速项目K27段北侧涵洞圆管、土工膜一块(4.8m*2m)、螺纹钢筋、竹胶板、十字卡子、土工膜一块(29.6m*2m)。

3、2019年6月份至7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临洮县**乡定临高速项目K27段北侧涵洞圆管、两块土工布(4.05m*2m,6.3m*2m)、帆布一块(10m*1.8m*2m)。

4、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临洮县**乡定临高速项目K28段护坡工地钢管、顶丝、接头卡子、钢筋弹簧、钢筋箍子。

5、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临洮县**乡定临高速项目K25金龙段涵洞土工膜一块(15m*2m),多次盗窃圆钢,从K28金龙段工地北侧的工地多次盗窃竹胶板。

6、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临洮县**乡定临高速项目K25大掌山工地五个大管扣。

7、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洮县**乡定临高速项目K27段工地盗窃钢管九根、钢筋一根、四个十字卡。

经鉴定,上述盗窃物品总价值4895.35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公司定临高速公路**段施工工地多次盗窃建材价值共计4895.35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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