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至6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路店自助收银台处,趁人不备,以部分商品不结账的方式窃取店内商品,先后五次窃取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91.76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指认同案犯张某某,并打电话将张某某约至派出所。赵某某、张某某家属于2020年7月10日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立功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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