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员。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翻窗进入金台镇杨某某家中,正在拿耳环、女性内衣、不明液体半瓶等物品时,被被害人发现后堵在家里抓获。案发后因其智力障碍,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追回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犯罪。本案具有入室盗窃、认罪认罚、获得失主谅解、初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赵某某盗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盗窃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盗窃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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