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3********,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害人某某乙在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侧门旁的马路边停放一辆红褐色小野牌电动车时忘记拔钥匙即离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随后路过看到该车未拔钥匙,趁无人之际将车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210元。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被盗车辆开往公安机关处投案自首。审查起诉期间,在本院主持下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某某乙的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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