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金某某(已被不起诉)经事先共谋将倪某某存放在吉林市船营区伟光四队冯家仓库内的26个扎啤罐盗走,并通过网络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54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属于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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