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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30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邹平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至周村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取物时,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床上枕头下的现金200元。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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