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住巴州区**小区**区**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龙泉寺街联建楼居民楼下,将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黄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70元。
2020年5月21日,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中,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赔偿吴某某人民币18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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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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