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赤峰**公司车间工人,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区**大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末至9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先后在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五道街至南新街步行街路段多次通过开窗户、利用钥匙开锁等方式进入多家"小吃车",并盗取多家"小吃车"内财物,共计盗窃四个音响、一个电子秤、一条灯带、一个U盘及四百元人民币。期间盗窃老粮食局仓房一间,盗取九条云烟、两瓶粮道白酒、一件赤峰陈曲白酒、四瓶醉美辽都白酒、两桶食用油、一个料理机。经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72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了失主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家庭困难,有五个子女需要其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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