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街社区**组,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夏珍、赵莹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百货**楼**餐厅门口,趁被害人沈某某躺在店门口睡着之际,将其放在身边的黑色华为Pro 30手机(经鉴定,价值5700元人民币)盗走。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也在其住处被缴获。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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