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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3********,汉族,文盲,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村委会**小组。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位于本区****局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放置于此的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条。被害人宋某某报警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上述黄金项链放回被害人宋某某的桌子底下予以归还。同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270元,被盗黄金吊坠价值735元,涉案物品总价值为4005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予以证实;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系工友关系,自愿对被不起诉人谅解,有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减轻、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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