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山阳县办理了一张手机号为1822098****的移动手机号,该号码以前的使用者为柞水县**镇居民魏某某,魏某某拆机弃号后,该号码按照中国移动运营商的惯例再次投放市场。2018年11月11日,赵某某在家下载了中国邮政储蓄手机银行APP ,使用手机号码加验证码登录的方式,登录了手机银行,该账户显示是魏**的银行账户,账户中有余额20000余元,赵某某通过手机验证码的方式将被害人魏某某账户内的9000元转到自己的邮政储蓄账户中。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魏某某发现自己的账户内少了9000 元,遂到派出所报警。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督促下已退还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自己的手机进入他人账户实施盗窃,与入户盗窃或者趁人不备从他人手中盗窃物资相比,社会危险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盗窃数额9000元,数额不是很大;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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