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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2********汉族文盲个体收废品,住江阴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寨**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1时许,至江阴市**镇**村**巷**号门口,回收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蛇皮袋内的旧衣物,在结账后趁被害人徐某某离开之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在结账时从身上掏出并放在蛇皮袋上的红色塑料袋一个(内装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赃款已退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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