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被不起诉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下午,在苏州市相城区**站北侧公共厕所内,窃得被害人童某某挎包内人民币290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处查获人民币2500元,连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4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2400元(系照片);
2.证人谢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