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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被不起诉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下午,在苏州市相城区**站北侧公共厕所内,窃得被害人童某某挎包内人民币290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处查获人民币2500元,连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4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2400元(系照片);

2.证人谢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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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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