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安平县马店镇付各庄村南滹沱河河边钓鱼时,发现位于河边被害人李某某家田地内种植的白山药,遂携带铁揪、麻袋等工具多次盗窃白山药,共计298.25千克。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山药价值3525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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