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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开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车到本辖区全力三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时,将被害人叶某某加油后遗留在自助加油机插卡槽内的加油卡取走并逃离现场。同日18时许,赵某甲用上述加油卡为他人车辆加油获利,使该加油卡损失共计人民币2114.31元。

2020年8月4日,赵某甲向公安机关自首后,已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退赔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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