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0********,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现住环县甜水镇甜水中街,环县甜水镇万胜煤矿工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趁其单位宿舍楼119室无人之际,将同事王某某放在宿舍桌子上的“神州”牌笔记本电脑、电源线及鼠标盗走。7月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询问赵某某是否拿走自己电脑,赵某某否认,后王某某又在单位职工微信群内发送寻找电脑的消息,并称其已报警,见无人回复后王某某于7月4日21时许报案。7月7日,赵某某主动将电脑归还于王某某。7月21日,经环县价格认证局认定,被盗“神州”牌Z7M-KP7GC型笔记本电脑于2020年7月3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68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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