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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152321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9月01日12时许,二人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广场**门北侧**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牌电动车盗走。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83元。2020年9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刘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58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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