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系老乡,共同居住在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圩**号。2020年7月27日至28日,赵某某在住处窃取贾某某银行卡1张,至ATM机取款2000元人民币,在贾某某报警后,又将窃取的银行卡及取出的现金放回贾某某的衣服口袋。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建设银行卡1张(图片);
2.银行监控视频;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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