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现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襄城县丁营乡霍堰西村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处,将王某某挂在门口鸟笼里的一只鹩哥鸟盗走。经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鹩哥鸟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供述;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物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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