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居**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白天,在正安县**镇**村**组王某某家干活的赵某某得知王某某家中有两块楠木方子,便提出向王某某购买该木方子的想法,在遭到王某某委婉拒绝后,赵某某于当晚驾车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见王某某家中无人,便翻窗进入王某某家中,将放置在客厅米柜上的两块木方子盗走,并驾车将盗窃的木方子拉回遵义市家中。经鉴定,被盗的两块木方子其中一块系木莲,无市场价值,另一块系红豆杉,市场价值在300至500元之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主观恶性不深,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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