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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6********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金川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61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至2019年冬,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吉林省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大龙湾中心管护站六品叶沟4林班14小班天然阔叶林内捡拾已被采伐的木材。经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及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所盗窃的木材共计约7丈,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喜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照片;7.谅解书。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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