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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编号13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本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新城1栋中国农业银行大门旁边,盗窃被害人钱某某的一辆红色豪霸牌摩托车。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2565元。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捉获到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提取扣押、发还清单等笔录材料;

6.谅解书等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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