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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听袁某甲说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社区秦巴交易市场工棚后面的树林里有一棵金弹子树(又名:乌柿树),该树可能是莫某某所有(经查,该树实际属于被害人袁某乙)。次日,赵某甲来到袁某甲说的地方找到金弹子树,并分别于11月11日、13日用斧头、锄头、锯子、钢丝绳等工具对该棵金弹子树进行挖掘。11月20日,赵某甲用千斤顶、钻子将金弹子树挖出,并联系其父亲赵某乙、其哥哥赵某丙帮忙搬运,三人合力将金弹子树搬到赵某丙的三轮车上,运回了赵某甲位于城口县**街道**社区** 组**号的家中,后赵某甲将该棵金弹子树栽种在其家门前。2019年12月18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弹子树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1月22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赵某甲让其返回家中,赵某甲接到电话后返家并向民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将金弹子树种回,并对被害人袁某乙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袁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金弹子树的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赵某丙、赵某乙、王某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测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甲与被害人袁某乙系多年邻居,赵某甲已将盗来的金弹子树种回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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