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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集团**工人,现住阳泉市矿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7时30分许,赵某某在**集团**外建队库房盗窃生产用钻头,28号钻头261个,价值7047元;42号钻头150个,价值2400元;32号钻头50个,价值600元,共计价值10047元。当日,赵某某主动将所盗财物如数归还被盗单位。

本院认为赵某某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案发当日主动归还盗窃的财物,取得了被盗单位的谅解,并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盗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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