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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窝藏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0年5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20年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7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晚,栾某某、赵某某、滕某某至**路**检测工地盗窃铝合金门窗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875元)后销赃。 

2017年2月14日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滕某某预谋躲藏,2月17日至青岛市崂山区***后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工厂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二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赵某某、滕某某居住三日后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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