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咸宁**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咸宁**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丁艳玲介绍来合肥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活动。其直接上线人员有丁艳玲。直接发展下线人员有张文丙、罗来德、吴万敏三条下线;间接三条下线人员有李光洪、杜身富、江贵勤、李伟、梅兴望、奉爱华、张会成、朱科长、陈德志、陈德伟、陈少青、吴超、陈芳、彭雪云、彭雪云母亲、方红艳、赵毅、姜少华、谭付华、兰武、谭付华爱人、阮续乾、陈建伟、陈建伟爱人、陈建伟弟弟、安志虎、安志虎爱人、宋建华等三十人以上,于2018年1月份赵某某在其传销体系团队中上到C级平台,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获利一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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