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8年2月27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3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朝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26日,**成为**,登陆的用户名为**,ID为**,属于A轮功德主;该账户在整个**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926个**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6次赠与,累计72000元,24次收助,累计1045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终种子703个,剩余善种子3个,已支取善心币3454个,剩余善心币27个,已支出善金币10000个,剩余善金币2470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97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204元。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自2016年7月在善心汇平台注册成为**后直接发展的人员有十二人,赵某某发展下线是通过帮助这些人注册成**和帮助操作,赵某某发展的**不需要缴纳费用,只要年满十七周岁公民就可以加入善心汇;加入者都是自愿参加,投资多少钱都是加入者自愿;赵某某发展**时也没要求参与者必须发展其成员,在发展**过程中不存在引诱和欺骗。因此他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公安部“善心汇”专案提请批准逮捕及审查逮捕工作会议纪要》 中关于组织者、领导者认定上,赵某某的行为是否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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