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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019年9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1日周某甲报案称:2016年8月份,周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7年周某甲母亲潘某某、父亲周某丙被周某乙和赵某某拉入传销华林酸碱平公司,交了五万元钱买了产品治疗没有效果,反而病情加重,周某乙和赵某某下线超过百人,涉及金额巨大,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经查赵某某2016年4月2日成为河北华林酸碱平公司会员,发展线下会员160人,下线层级36级,获利188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是否起组织、领导作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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