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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住南宁市良庆区**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在传销人员宋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又名“某某甲”)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3800×1+3300×20=69800元)。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杨某某、鲁某某、刘某等下线人员等下线人员。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清单及交易对手明细、网络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张某乙、杨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综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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