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曲周县**镇**村人,现住曲周县**小区**号楼**单元**,中国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变更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2月份,赵某某利用其负责保险理赔业务之便利,伪造了一份名为邱某甲的保险理赔手续,并将该手续及保险公司理赔打款账号(账户名:邱某乙,开户行:**银行)等一块上传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审批通过后,赵某某将骗取到账的10万元理赔金用于个人债务还款。案发后,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款10万元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其所在公司也表示赵某某平时工作认真、态度端正,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2、证人邱某乙等人证言;3、邱某乙工商卡明细清单、退回10万元银行凭证回单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证明赵某某退回10万元理赔金并建议对赵某某从轻处理;4、赵某某辨认ATM机取款监控录像笔录、赵某某所在保险公司提供的邱某甲理赔手续复印件、劳动合同、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 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10万元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1、职务侵占罪6万元至100万元为数额较大,本案犯罪数额10万元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2、职务侵占罪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对于坦白情节,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5、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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