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5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在深圳市**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提起公诉)于2016年7月入职**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深圳市**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动公司),担任采购部主管,负责公司供应商的开发引入、物料的询价及采购、供应商货款的付款申请等工作。
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注册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传动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以开具虚假供货单据、重号单据的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传动公司支付货款。经统计,被害单位**传动公司支付13笔“货款”共计人民币931700元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含人民币30288.48元税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扣除代缴税款人民币30288.48元某某的剩余款项约人民币901412元由其公司账户转到其个人的平安银行和光大银行帐户,后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全部占为己有。2018年12月,**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行为并于2019年3月20日报警。2019年4月20日,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别在南山区西丽**花园和龙岗区**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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