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现江苏普立兹智能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昆山市**路**号,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小区**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销售总监杜某某与已经离职的褚某某(已判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公司业务员刘某某经共谋,由褚某某实际控制的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石河子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负责人王某某签订了12套驾驶员考试设备系统销售合同,金额为112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安排赵某某伪造了一份价值58万元的**驾校与**公司的北斗高精度智能驾培驾考应用系统销售合同,后该合同金额变更为40万元。赵某某将该假合同寄给负责该项目的刘某某后,由刘某某再寄回**公司,**公司确认后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发货至**驾校。同时褚某某和赵某某还购买了监控设备及相关附件,由褚某某的朋友肖某某等人负责拼装成考试设备系统。王某某共付给**公司货款59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通过肖某某付给**公司19.6万元货款,其余20.4万元被杜某某、褚某某占为己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杜某某、褚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褚某某、杜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驾校、**驾校营业执照、印章样式,两个驾校与**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褚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利用伪造的假合同从**公司取得相关设备后交付给两个驾校,共侵占公司财产20.4万元。
2.营业执照、聘用协议书、离职证明证实,**公司住所位于本区。
3.石河子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假),**公司送货单、产品交付确认表证实,**公司依据假合同向**驾校交付了相关设备。
4.**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实,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公司共收到**驾校和**驾校货款59万元。2016年9月至11月,**公司收到肖某某支付的货款19.6万元。
5.**公司账户兴业银行账户明细、**公司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6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公司货款20万元,同年9月7日转给肖某某11.6万元,次日转给武汉**科技有限公司8万元,同年9月9日,该公司转账8万余元至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用于缴纳驾考系统检测费用。
6.**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谅解书证实,**公司已收到杜某某退出的8万元并对其行为予以谅解。褚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30万元并获得谅解。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的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杜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情节轻微。同时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其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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