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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2********,**,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山区。**公司因2017年业绩不达标,并且资不抵债,所以**集团在2018年决定当年经理级以上员工不发放年终奖。随后,**总经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运营管理部总监张某甲、被不起诉人投资产品部总监赵某甲、融资产品部总监颜某某、客户服务部经理谢某某、风控部总监徐某某、研发部总监林某某等人私下开会商议,让参会人员准备发票,张某甲操作报销一事,报销下来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年终奖。后因部分人员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因,最终张某甲通过其下属余某某按照推广费申请流程上报,款项转入到合作的公司账户,对方将相应的点数扣除后,转账到余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部分用于年终会议、部门旅游支出。余款934753.48元由余某某分别转至张某甲实际控制的张某甲个人银行账户520000元、张某乙银行账户414753.48元。张某甲收款后分别向林某某、徐某某、颜某某、赵某甲、胡某某的个人账户转款各80000元,谢某某的私人账户转款40000元。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被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赵某甲退款8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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