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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为**发展集团销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号。现住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8月27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2日、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8月13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发展集团**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其以图财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对**3C302、303、304三处房产进行捆绑销售的过程中,赵某某私自以提高3C栋302、304房价格为7500元每平、拉低3C303的价格为3969.05元每平的方式对三处房产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约29.5万元。因受赵某某职务侵占一案的影响,购房人郭某某、杨某某以房屋价格欺诈为由向工商局、住建委等多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退房退款以及赔偿损失,导致被害人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以上两人支付赔偿款共计61.934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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