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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晚,因张某某(另案处理)与晏某甲(另案处理)发生纠纷一事,赵某某受黄彬(另案处理)邀约与张某某等人到本市仁和区仁和广场准备与晏某甲等人斗殴。张杰、赵某某等人到达仁和广场,见晏某甲一方人多没有敢下车,后双方再次相约在本市东区五十四斗殴。次日0时许,张某某等人与晏某某等人在本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与金福南街交叉路口发生斗殴。斗殴时,赵某某未动手。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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