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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2001********,汉族,高中文化,**中学**,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卜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12时许,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快手APP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遂约定打架。卜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李某乙、邢某某、孟某某等人,李某甲纠集金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蓟州区鼓楼广场见面后,怕目标明显被警察发现,又来到鼓楼广场东侧的邮局胡同内对李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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