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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7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打电话,两人在电话里约好在**镇**广场**区见面,随后郭某某从**镇**医院对面超市花两元钱买了一把水果刀搭乘出租车到达**广场**区,并给其朋友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打电话让姚某某来**广场**区找他,随后姚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前去**广场**区。犯罪嫌疑人常某某驾驶汽车载着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兴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位于**廉租房的兴某某家里驱车前往**广场**区与郭某某见面后,李某某、兴某某、赵某某三人与郭某某相互谩骂,继而发生打架行为,在打架过程中郭某某用所带水果刀将兴某某的左大腿外侧划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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