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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男性,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3********,汉族,初中,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医院急诊处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纠集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持砍刀与对方殴斗。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被对方锐器致伤。经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蔡满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畴。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胃破裂修补术属重伤二级,王某某的肢体瘢痕长度属轻伤二级。

经开庭审理,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第一起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我院于2019年8月30日对于该起犯罪事实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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