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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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