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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假破产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汉族,大专文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原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家住浙江省玉环市********号。因涉嫌虚假破产罪,于2017年8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8月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假破产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日、5月17日、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丈夫屠某甲(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的指使,将自己名下占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4.4%的股权转让给叔叔屠某乙。同时屠某甲决定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控股公司)、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某持股10%)占**公司共95.6%的股权转让给妹夫孙某某。现查明,屠某乙无转让资金流,孙某某的转让资金全部来源于屠某甲个人向外借款,且二人仅系挂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是屠某甲。

2015年5月28日,**控股公司因无法偿还替他人担保的2042万元债务而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8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2016年7月2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控股公司账面资产和负责相抵后净资产为-1.26余亿元,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明显缺乏,裁定宣告其破产。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上述股权是否存在低价转让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屠某甲意欲虚假破产等均未查清。由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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