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桐乡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凤虎,浙江禾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一张虚假的200万借条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被害人钱某某,桐乡市法院判决被害人钱某某败诉,被害人钱某某上诉至嘉兴市中院,嘉兴市中院维持原判,被害人钱某某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假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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