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性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户籍地址: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组,系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租房住于安龙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秋怡,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购代运柴油协议书》,赵某某为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代购代运柴油,总价人民币973592元。2019年8月,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赵某某提供发票用于记账,因赵某某不能开具发票,便委托管某某代开发票。2019年9月,管某某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0张柴油销售发票(总金额人民币973592元)交给赵某某,赵某某支付管某某人民币19470元后将该10张发票交给贵州**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查明,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5月2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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