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35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9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负责装修攀枝花市仁和区**幼儿园过程中,在与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4日从该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号码2402****#-2402*****,价税合计1122000.00元,用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幼儿园列支成本。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攀枝花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