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街**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号,广元**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元**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因从供货商处进货开具发票比不开具发票的进货价格高6%至10%,为降低进货成本,赵某某在进货时就未向供货商索取发票。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使广元**家具有限公司少交企业所得税,遂通过代开发票小广告卡片上记录的电话联系方式与一个微信昵称为“岁月沫歌”、微信号为“w136********”(另案处理)的人取得联系。经双方商定由赵某某将需要虚开发票公司名字、纳税人识别码、公司地址、开户情况以及开票金额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再由对方按照开票金额1%收取费用后给广元**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邮寄给赵某某,其中安徽**商贸有限公司给赵某某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价税总额为1025000元人民币、税额为29854.32元人民币、发票金额为995145.68元人民币;安徽**商贸有限公司给赵某某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价税总额为1009000元人民币、税额为29388.32元人民币、发票金额为979611.68元人民币。以上共计虚开21张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总额为2034000元人民币,税额为59242.64元人民币、发票金额为1974757.3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虚开发票后还未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到案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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