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3********,汉族,大专文化,贵州****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花园**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贵州****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2018年,万某某挂靠贵州****发展有限公司承建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时,赵某某要求万某某提供成本发票及多提供发票做账,2018年8月,赵某某及其贵州****发展有限公司在与贵州***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万某某虚开前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83.828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3828万元。
案发后,赵某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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