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7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靖远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系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南京**有限公司与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李某某以南京**有限公司名义,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述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6张,价税合计3641086元,后将上述发票入账。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南京**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9日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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