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孟津县**路与**路交叉口**楼**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挂靠河南**有限公司承包孟津县**镇污水处理基建项目,在结算工程款时,河南**公司要求赵某某提供项目原材料发票,赵某某通过路边代开发票名片从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河南**公司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号码68615488-68615502,发票金额共计1456368.96元,发票税额共计43691.04元,价税合计1500060.00元,赵某某支付开票费1.5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但该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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