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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发票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现住址: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期**栋**楼**号,德阳**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赵某某作为德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开票金额1.5%的费用在他人处购买了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2040****、2040****、1977****、1977****、1977****),开票总金额共计483800.97元,随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这5张由厦门纯**公司和厦门亚**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报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19年12月,德阳**公司按照德阳市经开区税务局的通知补缴了应纳税款。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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