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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路**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2018年10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武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还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左右,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深圳市**个名叫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李某某称可以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某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2015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请黄某某帮忙找人虚开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某便将李小明的电话提供给赵某某。后赵某某单独与李某某电话取得联系后并商定,以票面总金额10.5%的比例作为开票费,向李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赵某某通过李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3次从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用于认证抵扣,价税合计金额共计698530元,其中税款金额共计101495.82元。期间,黄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应赵某某的要求,先由李某某将25万元转至黄某某的个人帐户上,黄某某再将25万元转至宋某某的个人帐户上。赵某某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10.5%向李某某支付开票费共计122850元。

2018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15万元税款,暂存于娄底市公安局,对该税款应当发还税务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稽查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税款已全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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